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9556號
KLDV,114,司執,29556,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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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55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陳鼎樺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妡嬡即林姵忻林宜平間清償票款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因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存款、壽險 投保等財產情形,惟債務人林妡嬡即林姵忻林宜平之住所 係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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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