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7681號
KLDV,114,司執,27681,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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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68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羅建興
債 務 人 江嘉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或應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而債務人住所係在新竹縣,有 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且無證據證明債務人係住居 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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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