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348號
債 權 人 蕭淑梅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樓
債 務 人 邱鳳嬌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臺幣(下同)26,8 73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7月1 1日寄存於聲請強制執行狀所載地址之轄區派出所,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 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