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陳瑛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7,629元,及自民國100年3
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7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