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5號原 告 林愛清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複 代理人 李致瑄律師被 告 邱雨彗 劉潔燕 黃素卿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偉仁 被 告 于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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