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李 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嘉峰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1萬7,28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