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37號
KLDV,113,訴,337,202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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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7號
原 告 陳輝裕
陳輝一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輝裕
原 告 陳俊良


陳英



被 告 周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
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
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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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