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7號
原 告 陳輝裕
陳輝一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輝裕
原 告 陳俊良
陳英皇
被 告 周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
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
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