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7號
KLDM,114,附民,77,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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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楊美麗


被 告 王前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邱偉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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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