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楊美麗
被 告 王前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邱偉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