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73號
KLDM,114,附民,573,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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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73號
原 告 江宜穎
被 告 許藤耀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3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藤耀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
第315號),經原告江宜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
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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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