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53號
KLDM,114,附民,353,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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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3號
原 告 吳溪和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許德賢
何悉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3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31號
),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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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