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皓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1
2號),查與繫屬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182號詐
欺等案件相牽連。茲經徵得同意,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
,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