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7號
KLDM,114,訴,37,20250822,4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號
                   114年度訴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萬庭


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律師
許瑞榮律師
被 告 彭奕凱


選任辯護人 郭紋輝律師
被 告 方志倫


住○○市○○區○○街00號(出所後指定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律師
被 告 蔡杰諳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出所
後指定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洪煜盛律師
被 告 林德凱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0樓(出所後指定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黃敬唐律師
浩倫律師
被 告 鐘士閎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出所後指定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8282號、113年度偵字第8282號、113年度報搜字第4號
、113年度聲他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陳萬庭以新臺幣500,000元具保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新
北市○○區○○○○路000○0號,並自114年8月22日至115年4月21日止
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被告彭奕凱以新臺幣300,000元具保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臺
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並自114年8月22日至115年4月21日
止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被告方志倫以新臺幣300,000元具保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基
隆市○○區○○街00號,並自114年8月22日至115年4月21日止應予限
制出境、出海。
被告蔡杰諳以新臺幣200,000元具保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3,並自114年8月22日至115年4月21
日止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被告林德凱以新臺幣200,000元具保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新
北市○○區○○路000○0號5樓,並自114年8月22日至115年4月21日止
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被告鐘士閎以新臺幣400,000元具保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新
北市○○區○○路000號1樓,並自114年8月22日至115年4月21日止應
予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本院受理114年度訴字第37號、114年度訴字第146號案件,
上開被告等人於民國114年8月22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命被告
為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應足以替代羈押,尚無羈押之必要。二、經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