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舜
選任辯護人 楊筑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緝字第994號、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9月18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五法
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運輸第四級毒品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9日
辯論終結,原定114年8月13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 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