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51號
KLDM,114,訴,151,2025081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炤杅


指定辯護人 盧美如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
涉犯法條有漏未告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