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國益
選任辯護人 潘東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國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