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品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品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品慈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
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
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所明
定。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
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
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
之條件,而如他罪係在該最先確定之罪確定後所犯,即不得
與前罪定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3號、第338號
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796號案件受理,於
民國112年10月31日判決,且於112年11月8日確定,是以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
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
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
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
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
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80年
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
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
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
、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案受刑人已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
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所附之陳述
意見狀表示意見「定刑再減刑」,有陳述意見狀1份在卷可
憑,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
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
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其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上開聲請狀1份在
卷足憑,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故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②、2-5號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
,而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
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1①號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
金者,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
金,而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審酌受刑人犯罪
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行為次數,綜合評斷其應受
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於不逾越上
述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翔富附表:受刑人許品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4月 ①有期徒刑5月 ②有期徒刑3月 (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①有期徒刑6月 ②有期徒刑3月 (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①112年6月18日7時許 ②112年6月18日7時5分許 ①112年5月28日14時許 ②112年5月28日16時許 ①112年1月29日14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②112年1月29日14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偵查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48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44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796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01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02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4日 113年1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796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01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022號 確 定 日 期 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9日 113年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①否 ②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23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50號
編 號 4 5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①有期徒刑2月 ②有期徒刑2月 (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9日 ①112年1月12日至13日期間某時 ②112年3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偵查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33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8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482號 113年度訴字第14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3日 113年9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482號 113年度訴字第147號 確 定 日 期 113年7月4日 113年11月0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4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