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98號
KLDM,114,聲,498,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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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圻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圻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王圻榮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時間,
觸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
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
編號1至2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
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
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
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禹晴【附表】受刑人王圻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0日 112年3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85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0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980號 113年度訴字第24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1日 113年10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980號 113年度訴字第24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3年11月15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216號(後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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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