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53號
KLDM,114,聲,453,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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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0號
                   114年度聲字第453號
                   114年度聲字第5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惠凱




選任辯護人 林士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2449號、第3132號、第3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惠凱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意旨略以:被告張惠凱已坦承犯行,並
無湮滅證據之可能,亦無逃亡之動機,之前雖曾有2次遭通
緝紀錄,但係因被告在外工作,錯過報到時間所致,且被告
於本案移審時雖表示可提供5萬元作為保證金,現亦願意提
高具保額度至20萬元,而被告身體狀況欠佳,罹有氣喘、重
肌症無力等病,亟需就醫治療,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
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經法官
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
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及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另法院應否准許具保停止
羈押之聲請,除應檢視法院當初羈押被告之理由是否繼續存
在,亦應審酌其聲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
其聲請之情形。再按羈押被告之強制處分,係藉由限制被告
人身自由,以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或為避免被告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危害社會治安,惟羈押被告限制其人身
自由,對被告侵害亦強,故法院於審酌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
押時,應照訴訟進行程度等一切情事,依職權就具體個案,
依比例原則判斷有無羈押必要。末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
事偵查、審判程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
實施特定犯罪,固關於羈押要件之審查,其審查目的僅在判
斷有無符合法定羈押要件,非在認定犯罪事實,故其證據法
則無須嚴格證明,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三、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提起公訴,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30號受理在案,被告於民
國114年5月23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1、2 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無法提供相關之具保金額,本案
尚未進行審理程序,仍認有逃亡及串證之虞,而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
執行,乃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
四、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於
114年8月13日訊問被告及審酌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暨核
閱全案卷證後,被告於本院進行準備程序訊問時,固坦承販
賣毒品犯行,惟本案被告所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次數高達8
次,核屬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
罪,重罪伴有逃亡之虞,為人之本性,且被告前亦有數次因
案遭通緝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可參(本院卷
第339頁),復參以被告所述與證人李建坤所證尚有不符處
,本院因認被告與證人李建坤相互間,仍有串證之虞,認被
告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並認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羈押,爰裁定
被告自114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被告雖以健康等
因素請求具保,惟上開原因均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
由,且本件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已於前述,無法
以限制較少之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手
段替代,是被告聲請具保,核無理由。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
要性,既仍存在,自有延長羈押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第1項所示,並駁回具保之聲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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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