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念樺
上列被告因幫助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念樺因幫助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