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14年度,657號
KLDM,114,基簡,657,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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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銘揚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1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1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A01明知員警趙耀東係依法執行職務,不僅未能
積極配合,反而於員警要求其接受酒測時,拒絕酒測欲離去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遭員警阻擋要求其說
明之際,雙手伸向員警頸部並拉扯員警之衣領,侵害警察機
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視國家公權力為無物,影響社會秩序
及國家公權力之執行,情緒管理及自我控制力不佳,所為實
非可取,於警詢時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服務
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吳季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 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禹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16號  被   告 A01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14時11分許,至基隆市○○區○○街00 號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領取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時,因在場員警趙耀東聞其全身酒氣, 遂調閱道路監視器錄影器畫面,發現其係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前來,遂要求其接受酒 測,詎A01明知趙耀東身著警察制服,且係依法執行職務之 公務員,竟仍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拒絕酒測欲離去而遭 趙耀東阻擋要求其說明之際,雙手伸向趙耀東頸部並拉扯趙 耀東之衣領,以此方式妨害趙耀東執行公務。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並有本案車輛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員趙耀東出具之職務 報告、酒精測定紀錄單、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送達證書各1份 、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張4張、本案車輛現場照片2張、 案發時密錄器及派出所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光碟1片暨擷圖3 張、現場照片3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客 觀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李韋誠                     吳季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闕仲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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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