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良慶
指定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
日所為判決之刑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內「法官顏偲凡」之記載,應更
正為「法官周霙蘭」。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所為判決之正本,關於合議
庭組織欄陪席法官「法官顏偲凡」之記載,與原本記載不符
,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