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4年度,12號
KLDM,114,侵訴,12,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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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良慶




指定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
日所為判決之刑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內「法官顏偲凡」之記載,應更
正為「法官周霙蘭」。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所為判決之正本,關於合議
庭組織欄陪席法官「法官顏偲凡」之記載,與原本記載不符
,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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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