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74號
原 告 何清玲
被 告 方大龍
居臺中市○○區○○路○段0號(全德燒臘便當店)
(送達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6號、第4410號),暨移送
併辦(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980號)
,嗣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
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
法 官藍君宜
法 官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姬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