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39號
KLDM,113,訴,239,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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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愷葳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2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關於被告林愷葳之被訴犯行,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愷葳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而被告林愷葳之被訴部分,於本院114年8月18日通緝到案,
並自白供述:「{你為何經本院合法送達並且拘提無著而通
緝到案,你到哪去了?}因為我戶籍地沒有人住,我現在住
到基隆市○○區○○街000號10樓,這地方都會有人收。」、「{
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
要旨)}一、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二、對起訴書所載犯
罪事實,我認罪,我全部都認罪。三、本件我希望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程序進行。四、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給我一個自新
機會。」等語明確,並有本院114年8月18日訊問筆錄在卷可
稽,爰本院合議庭認為本案關於被告林愷葳之被訴犯行,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姬廣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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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