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霈涵
訴訟代理人 洪杰律師
黃鈺玲律師
被 告 陳昱偉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3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
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昱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陳
霈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
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