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翊銘
選任辯護人 詹人豪律師
被 告 白敬崑
杜冠頤
徐志翰
張翔婷
林辰恩
張翔凱
賴淑芬
上一人 之
選任辯護人 黃昆培律師
被 告 吳國龍
王清水
何俊龍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童翊銘、白敬崑、杜冠頤、徐志翰、張翔婷、林辰
恩、張翔凱、賴淑芬、吳國龍、王清水、何俊龍因賭博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11人均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