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398號
KLDM,112,易,398,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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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翊銘


選任辯護人 詹人豪律師
被 告 白敬崑


杜冠頤


徐志翰


張翔婷


林辰恩




張翔凱



賴淑芬


上一人 之
選任辯護人 黃昆培律師
被 告 吳國龍




王清水


何俊龍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童翊銘白敬崑杜冠頤徐志翰、張翔婷、林辰
恩、張翔凱賴淑芬吳國龍王清水何俊龍因賭博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11人均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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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