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1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2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1、2法定代理人
李○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相對人1母親 詹○琪
相對人2母親 孫○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1、2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均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
國114年12月8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因相對人2母親於民國114年6月5日因毒駕車禍送醫,致使相
對人1、2受照顧疑慮浮現,經查相對人2母親與相對人父親有多
次毒品案件,亦有案件待執行,並持續吸毒中,長期讓相對人2
人處於毒品環境中,另家中經濟狀況不佳,無法提供相對人2人
穩定居所,過往未讓相對人2人得到妥適之照顧而安置至今,相
對人父親及相對人2生母難以聯繫,亦未申請親子會面,對於配
合社政處遇態度消極,考量相對人2人尚且年幼,缺乏自我保護
能力,亦處身心發展重要階段,評估尚不適宜返家,為提供相對
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
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
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按相對人人數每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