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A01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蕭○○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蕭○O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吳○O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蕭○○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5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
相對人為年幼之孩童,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20日夜間在家,
因從房間的床鋪上跌落,出現流鼻血、左眼下腫脹瘀青併出血、
右腳變形傷勢;另身體多處有瘀青傷勢,經送醫治療及檢查,發
現右股骨幹骨折,由於受傷情事嚴重,評估相對人受照顧情形有
疑慮,考量相對人之父、母即法定代理人蕭OO、吳OO解釋受安置
人之傷勢成因不符醫療診斷,已啟動司法早期介入服務程序,現
正由檢警單位進行調查偵辦,整體案情尚待釐清。雖相對人父母
、祖父母均對相對人狀況表達關心,並積極申請會面,然相對人
於本事件中受有嚴重傷勢,且年齡尚幼,明顯欠缺足夠之自我保
護能力。且經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然
未見有何回覆。為維護相對人之人身安全及穩定生活之必要,認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准
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