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湯○○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許○瑜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湯○慧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湯○○自民國114 年8 月11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
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湯○○與寄媽已建立良好之依附關係,在寄家有明確
的生活作息規劃,以及一致的教養規範,而受安置人均能配
合及遵守,面對受安置人的問題時,寄媽也能耐心及包容的
陪伴受安置人,評估受安置人在寄家受照顧狀況良好;又本
案持續提供家庭重整服務,以及安排漸進式返家,受安置人
與受安置人父、母即法定代理人許○瑜、湯○慧親子互動關係
漸趨改善,已有正向依附關係,面對管教議題時,未再有不
當管教之情事,管教觀念有所提升,但尚需與受安置人家庭
成員討論安全計畫及維護人,以確保受安置人返家後之人身
安全,以及受安置人家另有3 名子女,照顧負擔重,故受安
置人若返家後之照顧安排尚須討論,另受安置人已確診有注
意力不足過動症,目前持續服藥及回診追蹤,故須追蹤受安
置人父母對受安置人回診及服藥之配合度,以及提供針對特
殊兒少之教養知能,故目前若讓受安置人結束安置返家,尚
無法保證能得到妥適之照顧及人身安全,為維護兒少最佳利
益,評估受安置人尚不適宜返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再者
,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母,迄今均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
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
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
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
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