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2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3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容○○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關 係 人 楊○○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安○○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1、2、3自民國114 年8 月7 日起,延長安置參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
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1、2、3父親即法定代理人容○○、母親即關係人楊○
○離異,約定由受安置人父親任親權人,受安置人父親因毒
品案件入監執行,將受安置人監護權委託於受安置人祖母即
關係人安○○,而受安置人祖母自身需工作,且其身體健康狀
況不佳,無力提供受安置人妥適生活及安全保護。受安置人
父母分別於民國(下同)114 年1 月15日、同年2 月3 日出
席並完成家庭重整會議,擬訂計畫後與受安置人父母約定需
配合執行事項,至今受安置人父母尚未完成,且受安置人母
親無力承接監護權,因此受安置人之返家處遇仍無法進行,
而受安置人親屬均無力,且無意願負擔照顧受安置人之責;
又受安置人與受安置人父母於114 年4 月24日會面互動熱絡
,受安置人母親表達感受到寄養家庭對受安置人良好照顧,
受安置人的認知及學習均有進展,會面後續追蹤受安置人於
寄養家庭接受穩定就學、就托及照顧之下,適應情形佳,無
其他特殊問題。評估受安置人父親甫出獄,無法提供受安置
人妥適照顧;受安置人母親照顧資源匱乏,無法提供妥適照
顧;受安置人又無其他親屬可提供受安置人妥適照顧;再者
,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母、祖母,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
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
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
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