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49號
原 告 蘇美琪
被 告 盧秋男
邱吳彩琴
吳玉如
代 理 人 許文藝
被 告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
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裁定已於1
14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前
開裁定書、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本院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
卷可憑。從而,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