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640號
CYDV,114,訴,640,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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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40號
原 告 柯宥宏
被 告 葉政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以下同)2,280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除請求
判命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6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之外,併請求判
命於告將判決書全文登載於社區公告欄以及中國時報聯合報
自由時報等3日,此部乃原告基於人格權受侵害為據所為請求
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按,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
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從而,就登載判決書全文部
分,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4,500元,原告僅就財產權請求部分繳
納裁判費2,280元,尚欠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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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