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11號
CYDV,114,補,411,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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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葆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葆仁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葆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667,797元【註:⑴本金:651,825元。⑵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
15,972元。以上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67,797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8,410元。茲限原告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
,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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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