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王燕翔
被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