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王壽雄
王國書
王國任
王國仰
被 告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
法定代理人 賴寧生
被 告 劉耿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耿彰、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0,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