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4年度,1421號
CYDV,114,繼,1421,2025082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鄭凱文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惠豊之孫,為繼承
人,被繼承人鄭惠豊於民國(下同)114 年6 月20日死亡,
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並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死亡
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
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
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
有明文。是以,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請人
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請人並未取得繼承權,當不
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
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鄭惠豊(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市○區○○里0 鄰○○
路000 巷0 號)於114 年6 月20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孫子,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此有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
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查。而被繼
承人鄭惠豊尚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即長女
鄭妏秀、次女鄭如純、長子鄭宏昇(已聲明拋棄繼承)、三
鄭秋悅(已聲明拋棄繼承)為繼承人,其中繼承人鄭妏秀
鄭如純尚未聲明拋棄繼承乙節,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等件在卷可憑。揆
諸前揭說明,先順序之繼承人鄭妏秀、鄭如純既未為拋棄繼
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
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
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至於同案聲請人鄭宏昇鄭秋悅聲明拋棄繼承部分,本院將
另以函文准予備查,附此說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