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4年度,1338號
CYDV,114,繼,1338,2025082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葉芳廷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葉文俊之妹妹,被繼承人
於民國114年3月8日死亡,聲請人於114年7月22日經由嘉義
縣財政稅務局通知始知悉成為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提出
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
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
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1
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
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
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
1176條第1項、第5項、第6項亦分別規範明確。
三、經本院調查,被繼承人葉文俊(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4年3月8日死亡,
死亡時繼承人為其母親游甘琴;聲請人為葉文俊之兄弟姊妹
,繼承順序在後,並非繼承人。因游甘琴於同年月19日死亡
,是發生再轉繼承之狀況,惟聲請人並非游甘琴之子女,而
係被繼承人父親葉景昌與訴外人陳安禹所生,因此並非被繼
承人之再轉繼承人,自無繼承權。故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