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230號
CYDV,114,監宣,230,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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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林○○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許聲請人乙○○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處分所得之款項不得低於處分時以公告現值計
算之總額。處分所得款項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名下之
農會、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帳戶。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
  367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為相
對人之監護人確定在案。茲以相對人之現況,每月需支出固
定之機構費用及不定期之醫療費用,聲請人經濟已無法負擔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爰依法聲請准許聲請人代為處
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
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前揭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
監護準用之。準此,監護人為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之聲請,應以該處分係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倘併為預告
處分之方式者,尚須監護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使該處分
之結果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
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67號民
事裁定、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相對人每月支出明細
表、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
民事卷宗核閱無誤,應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已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黃福林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准
予備查在案,亦有前述民事卷宗可憑,則聲請人聲請處分受
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核無不合。
三、本院審酌相對人名下存款已不足以支應將來一年內之機構費
用,而相對人之現狀需入住機構及仰賴他人協助處理生活事
務,並不定期接受醫療照護,而為求相對人將來能接受較妥
適及穩定之照顧,確有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以籌措相對人照護、醫療費用之必要,堪認符合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款項用以支應相對人之醫療、照護
等費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
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再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
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2條、第1109條第
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分別定有明文。又為保護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利益,利於監督監護人管理處分財產所得之行為
  ,併予諭知聲請人代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得之款項,
應存入相對人名下之農會、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內,
聲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
人之生活、養護、醫療等相關費用,又為保障受監護人之利
益,聲請人應於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變
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附表:                 
編號 財產內容 權利範圍 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45平方公尺) 全部 2 建物 嘉義市○○○段000○號(建物門牌:嘉義市○鎮街0號,總面積:72.79平方公尺) 全部 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地號(面積:30平方公尺) 全部 4 建物 嘉義市○○○段000○號(建物門牌: 嘉義市○○里0鄰○○○○000○0號,總面積:54.48平方公尺) 全部 5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62平方公尺) 2分之1 6 建物 嘉義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 嘉義市○○街00巷000弄0號,總面積:90.20平方公尺)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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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