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何彰九
代 理 人 江昱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
限公司間聲請清算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7,170元(註: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費
1,000元。計算式:19人10份43元-1,000元=7,170元)。
二、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
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
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
、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
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
數額。
三、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於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2年7月30日至114年7
月29日)之交易往來明細影本【包含存摺封面及內頁;不可
跳頁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
二年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的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
金額明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
申請補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
有投保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
醫療健康保險,而且保險的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
保險公司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
保險契約書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
解約金的數額是多少。
四、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個月收入的金額(包含
薪資、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包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
支出)與每個月支出的金額。其中如果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清
算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載明者,得免重複記載。
六、聲請人如果主張必須扶養父母、子女或其他親屬者,應提出
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受扶養父母親
或其他親屬之最近二年度(112年度、113年度)的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
的佐證文件;並應說明扶養義務人總共有幾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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