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陳音如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1,15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人×10份×43元-1,00
0元=1,15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陳報聲請人「所有」債權人資料到院(除聯徵資料所列債
權人以外,曾調解成立、車貸、商品分期借款、當鋪、民間
債權人等)。
三、國稅資料部分:
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長子)及配偶最近一個
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2、113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財產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號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
請提出二手網路查詢資料或向車行詢價)。另陳報聲請人名
下除上開車輛外,是否有其他汽、機車,若有,亦請提出該
車輛之行車執照及並陳報目前二手市值。
五、收入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114年1月份迄今之薪資收入資料(薪資單或薪
資明細)。
(二)另請陳報,聲請人除所陳之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
若有,每月收入約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
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是否領取任何政
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
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包含由
配偶所申領關於子女之相關補助)?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
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存款部分:
請提出聲請人與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於郵局、銀行
、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
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2年7月
19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
餘額內頁影本。(已提出之存摺無庸重複提出)。
八、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
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
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
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
(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
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
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
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
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
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提出名下股票現值2萬元之相關資料,並請陳報除所陳之
國泰永續高股息股票外,有無其他股票或投資等,若有,請
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
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
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4年7月18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