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26號
CYDV,114,消債更,126,202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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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林淑瑛

代 理 人 許洋頊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淑瑛自民國114年8月1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程序筆錄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
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災
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暨查詢結果
表、郵局存摺節影本、國泰人壽出具之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
全球人壽保單資料(含保單借款及解約金試算結果)等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4號卷核閱
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
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
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4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4,023,996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京城商銀109,488元、滙豐165,651元、新光322,864元、元大國際資產1,790,751元、台新2,165,542元、星展244,799元、永豐599,923元、國泰世華1,493,053元、台北富邦914,312元、玉山343,236元,金額合計8,149,619元 總金額合計: 8,177,619元 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於調解時提供以債權金額1,352,039元(不包含台北富邦債務)分180期0利率、月付7,511元之方案(其中179期每月月付7,511元,1期7,570元,本院卷第9頁)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28,000元(依債權人清冊)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22,000元 聲請人主張在○○○○擔任食品加工人員,每日工資1,000元、每月工作天數20至24天,每月平均薪資約22,000元。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生、現年64歲,即將年滿法定退休年齡65歲之工作能力,因認其主張每月薪資數額為可採。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19,961元 存款:161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國泰人壽818元、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之全球人壽15260元與3,722元,共19,800元。 房地現值:無。 汽、機車:無。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聲請人每月收入22,000元,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數額18,618元,僅餘3,382元可供清償債務,已不足以負擔最大債權銀行於調解時所提月付7,511元之分期還款數額,遑論其他債務,對於所積欠債務顯有不能清償之虞。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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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