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14年度,8號
CYDV,114,家財訴,8,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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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
原 告 A02

訴訟代理人 A03律師
A04律師
被 告 A05



訴訟代理人 A06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
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
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
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法院就前
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
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
  、第2項及第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
114年3月26日起訴請求被告移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予原告及
給付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嗣於114年6月17日就上開
給付子女扶養費部分成立調解(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90號
  ),是本件僅就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分為
裁判,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兩造於100年12月24日結婚,婚後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兩造
常因子女日常生活起居照料事宜起爭執。於109年11月間,
原告請被告協助照顧小孩遭拒,兩造再次發生紛爭,被告於
過程中竟以三字經辱罵原告,並將原告推倒後,以手搥原告
胸口,致原告因此受有右下唇瘀青、内側破皮、前胸疼痛、
右臀瘀青、右臀上方疼痛、右上臂及左臂兩側瘀青、右手腕
内側破皮、右小腿上方近膝蓋處瘀青等傷害,原告乃對被告
提起傷害、恐嚇之告訴,並聲請通常保護令,經本院核發10
  9年度家護字第689號通常保護令(下稱系爭保護令)在案,
嗣後被告為請求原告原諒,乃於同年12月間自願簽立承諾書
(下稱系爭承諾書),原告始原諒被告,並撤回對被告之刑
事告訴。又系爭承諾書中載明「…還有我(即被告,下同)
向妳(即原告,下同)保證,爾後如果我再有對妳侮罵,甚
至肢體上的衝突等狀況,妳要提告,甚至訴請離婚,我都不
會再有任何意見,妳所提出的條件,包括房子、車子以及所
有儲蓄,全歸妳所有,我全然接受,包含小孩所需的撫養(
  每月給予五萬塊),絕不推聾做啞,只要是妳提出的條件,
我不會有任何反駁…」等語。
(二)詎料,被告於113年11月5日,以「妳只是想到妳自己。妳比
王八蛋還比王八蛋,妳只想到妳自己,所以講啊我跟妳結婚
得到什麼?得到最後是你的想要房子住,我滾,那我滾還要
我負責」等語大聲怒斥原告自私,辱罵原告係「王八蛋」;
另於同年月6日,於子女在場之際,以「我操,哇塞,來繼
續看啊,繼續看。是不是講幹真的是他媽的你不覺得可悲嗎
  ?不會覺得很可悲嗎?不會覺得很可悲嗎?」、「趕快特別
過來看一下我在幹嘛,是不是?連看訊息,都可以質疑,好
恐怖喔。」等語對原告冷言冷語,且未考慮原告之評價及形
象,逕自詢問子女:「○○,○○、○○你知道爸比以前賺的錢都
在誰那邊嗎?那○○你知道嗎?○○你知道嗎?○○(子女:等一
下)○○你知道嗎?(子女:我們這邊)不是你們那邊我的錢
都是以前都是媽媽...都是媽媽在管。○○你知道嗎?○○你知
道嗎?」、「我誠實什麼?妳有跟我誠實嗎?(原告:沒有
誠實嗎?)你有跟我誠實?」等語,被告前開行為顯然已背
離系爭承諾書之內容。
(三)再者,系爭承諾書之性質為「債務約束契約」,於被告對原
告「有侮罵」或「肢體上衝突」之停止條件成就時,被告自
有移轉房子、車子所有權,及移轉所有儲蓄予原告,與負擔
子女撫養費之義務。被告辯稱系爭承諾書係原告乘其身心俱
疲,受不實指控之急迫情況下所書立,故系爭承諾書內容顯
失公平,嚴重侵害被告之財產權與生存權,為顯失公平且違
背公序良俗之約定乙節並不實在。被告為研究所畢業之成年
人,應有充分評估利弊得失,且確信不會再對原告有侮罵或
肢體衝突後,方書立系爭承諾書,其未舉證證明受有強暴、
脅迫,且系爭承諾書自書立時起算,已逾民法第93條所定1
年之除斥期間,不得行使撤銷權。再者,被告月收入達新臺
幣(下同)8萬元以上,有能力負擔每月5萬元之未成年子女扶
養費,原告僅係請求移轉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
  爭房地),非請求被告移轉全部財產,被告自有能力履行系
爭承諾書之約定,是系爭承諾書並無違反民法第72條之規定
  。另被告辯稱斯時所述「這比王八蛋王八蛋」係指伊「淨
身出戶」乙事,非辱罵原告「王八蛋」,然依教育部重編國
語辭典修訂本之解釋,「王八蛋」一詞乃罵人雜種之意,並
無以此描述事情狀況之釋義,且依錄音內容之前文「妳只想
到妳自己」,亦可推知「比王八蛋王八蛋」係用以形容原
告,而非對事不對人之論述,爰依系爭承諾書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等語。
(四)並聲明:
1、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夫妻間因生活細節或子女管教問題發生爭執,乃在所難免,
系爭保護令案件之背景係原告誤認被告有外遇,兩造間發生
爭執,拉扯間造成兩造均有傷勢,被告並無毆打原告之行為
  ,原告受娘家人慫恿,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及聲請保護令,
並向被告任職之嘉義憲兵隊誣指被告有外遇情事,加上原告
父親時任嘉義後備憲兵主任委員,與憲兵上級長官熟識,致
使被告同時接受服務單位及司法機關之雙重調查,持續承受
巨大壓力,被告在極度委屈與無奈之下,為保住個人前途與
家庭圓滿,被迫接受原告與其娘家提出之不合理要求,如:
攜同被告父親登門道歉及非自願書立系爭承諾書。而系爭承
諾書內容對於被告為不合理之經濟負擔,並將被告所有財產
均歸原告所有,要求被告「淨身出戶」,嚴重侵害被告之財
產權與生存權,系爭承諾書顯失公平且違反公序良俗,依民
法第72條之規定應屬無效;縱認系爭承諾書有效,亦屬民法
第74條所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
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之要件,得
撤銷之。
(二)原告指稱被告於113年11月5日有辱罵原告「妳比王八蛋還王
八蛋」之語,乃斷章取義,且非事實,實情係兩造當時身處
不同空間,原告走上3樓,被告在2樓就「要求被告淨身出戶
  」乙事自言自語「『這』比王八蛋王八蛋」,並無侮辱原告
之意圖,且同年月6日之對話亦僅係陳述客觀事實,無傷害
原告形象之意。況且,依據目前實務見解,民法上不法侵害
他人名譽權之行為,亦需判斷其言論是否已逾越社會一般通
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對當事人之社會評價造成貶損。而「
王八蛋」一詞在日常生活中雖含有貶義,但通常被視為較為
粗俗之情緒性發洩用語,並非具有高度貶損人格之侮辱性言
詞,被告係在兩造長期互動與情緒激動下,為表達對原告行
為之強烈不滿,一時憤慨而脫口,非蓄意全面性、毀滅性之
貶低原告之人格或社會地位,尚不足以使原告之社會評價因
此有所貶損,難謂已構成侮辱,故系爭承諾書之停止條件尚
成就等語。
(三)並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所明定。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
實,業據提出系爭房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稅繳款書、
戶籍謄本、系爭承諾書、兩造間之對話錄音譯文、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系爭通常保護令、驗傷診斷書、被告傳予原
告父親之訊息截圖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8
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為證【見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90號卷
(下稱家調卷)第19至38、81至89、97至100頁;本院卷第4
5至55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兩造間之對話錄音譯文,被
告於113年11月5日確定有說:「你只想到你自己」、「比王
八蛋還王八蛋」,疑似有說「『你真的』比王八蛋王八蛋
  」(下稱系爭言論)等情(見家調卷第38頁、本院卷第97頁
  ),被告則否認上情,並辯稱系爭承諾書內容有民法第72條
之無效事由;又縱認系爭承諾書有效,亦有民法第74條得撤
銷之事由等語,則被告自應就其簽立之系爭承諾書內容背於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及原告係乘其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而使其為財產上給付之約定等情負舉證責任。經查:
1、按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固為民法第
72條所明定。惟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
而言;又法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則應就法律行為之內
容,附隨情況,以及當事人之動機、目的及其他相關因素綜
合判斷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03號、83年度台上字第
1530號裁判意旨參照)。查:
 ⑴被告抗辯系爭承諾書內容有民法第72條之無效事由乙節,惟
此為原告所否認,且證人即原告父親A01已到庭就被告簽署
系爭承諾書之背景、過程證述:兩造發生家暴或類似事情後
,原告返家時因走路異常,伊與老婆才發現她受傷,事後被
告有傳希望伊能原諒被告之訊息予伊,並說要帶其父親來
  ,訊息內容伊未曾要求被告更正,嗣後被告與其父親有到伊
家兩次。第一次伊非常生氣,被告父親希望伊能原諒被告,
伊有告訴被告這是伊自後備憲兵主任委員卸任,被告給伊的
最好禮物;第二次是在寫系爭承諾書前,被告及其父親除了
道歉外,被告自己說以後房子要給原告,且要好好照顧兩個
孩子,伊表示被告自己處理,伊絕對不會擋被告的路,伊並
未跟被告說要提出什麼條件,才願意接受道歉,亦未指示原
告要怎麼處理此事,伊也是事後聽原告說才知道原告有提告
  ,提告後原告均自己處理,原告有無以配偶的身分向嘉義
兵隊檢舉被告外遇,伊不清楚;上開事件後,被告就比較少
至伊家;原告嗣後亦未告訴伊被告有簽系爭承諾書給她,系
爭承諾書的內容及原告後來有撤回告訴,伊均不知悉等語(
  見本院卷第90至96頁)。由是以觀,被告之所以簽署系爭承
諾書,乃因其於109年11月間對原告有家暴之舉,經原告提
起刑事傷害等告訴及聲請通常保護令後,被告為維繫兩造之
婚姻及家庭而簽署乙節,應可認定。
 ⑵而依本件兩造有爭執之系爭承諾書約定內容「…還有我(即被
告,下同)向妳(即原告,下同)保證,爾後如果我再有對
妳侮罵,甚至肢體上的衝突等狀況,妳要提告,甚至訴請離
婚,我都不會再有任何意見,妳所提出的條件,包括房子
  、車子以及所有儲蓄,全歸妳所有,我全然接受,包含小孩
所需的撫養(每月給予五萬塊),絕不推聾做啞,只要是妳
提出的條件,我不會有任何反駁…」等語以觀,既僅記載被
告於簽署系爭承諾書後,不得對原告侮罵及有肢體上之暴力
行為,若有違背,則被告名下所有之房子、車子及所有儲蓄
  ,均歸原告所有,且會負擔子女每月5萬元之扶養費用,旨
在杜絕家庭暴力行為發生,以藉此維持兩造間婚姻、家庭之
完滿,此與民法賦與任何人在無其他法令限制之消極條件,
保有自己財產之自由意志,及妨止剝奪財產權之自由並無妨
礙,因婚姻為一切親屬生活關係之根源,並藉由婚姻關係建
構家庭,復參以杜絕家庭暴力之發生,係間接在維持家庭和
諧,保障每個家庭成員能擁有健全發展之家庭環境為宗旨,
其於社會之影響至鉅,若有家暴行為發生,足可認定危及社
會之一般利益,而與公共秩序有關。然本件兩造間既未禁止
被告不得保有自己名下財產之約定,僅約定被告若對原告有
侮罵或肢體之暴力行為時,應將其被告名下之房子、車子及
所有儲蓄,均歸原告所有,且應負擔子女每月5萬元之扶養
費用,換言之,被告若未對原告有侮罵或肢體之暴力行為,
上開約定並未造成被告自我財產受有何損害或不利益,即未
否定被告保有自己名下財產之自由,實難認被告因上開系爭
承諾書之約定,而使其經濟陷於困境,而剝奪被告保有或使
用自己財產之自由意志。是自系爭承諾書整體內容觀之,該
承諾書為兩造自由意志表示合致,被告於家暴事件後為維繫
兩造之婚姻及家庭而簽署該承諾書,以自我約制在兩造婚姻
關係存續中不得再有家庭暴力情事發生,並無與國民之法感
情或倫理觀念不合,或違反國家社會一般道德及利益之情形
  ,更與被告財產權、生存權無違,故被告抗辯有違反公序良
俗之情事,應屬無效乙節,自無可取。
 ⑶至被告雖辯稱係上開家暴事件後,原告對其提起刑事告訴及
聲請保護令,並向其服務單位誣指其有外遇情事,且原告父
親時任嘉義後備憲兵主任委員,與其上級長官熟識,致使被
告同時接受服務單位及司法機關之雙重調查,持續承受巨大
壓力,故其在極度委屈與無奈之下,為保住個人前途與家庭
圓滿,被迫接受原告與其娘家提出之不合理要求云云,然此
為原告所否認。按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
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12號判決要旨參照)。原告既否認有
任何逼迫或脅迫行為,自應由被告就系爭承諾書係遭原告以
逼迫行為後所為之有利事實,負舉證之責,然被告對於其遭
原告逼迫而簽立系爭承諾書一節,始終未能舉證以實其說,
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即無可採,併此敘明。
2、又按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
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
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
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1年內為之,民法第74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因顯失公平而依民法第74條請求撤銷其行
為或減輕給付,為形成之訴。上訴人不起訴為之,而僅在本
件被訴中作此抗辯,尚非可採(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
  4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援引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聲
請撤銷其所為簽署系爭承諾書之行為,未以訴為之,於法已
有未合,不應准許;況系爭承諾書係於109年12月27日簽立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家調卷第30頁),被告延至114年7月
23日始依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為撤銷其簽署系爭承諾書之
聲請(見本院卷第27頁),亦早罹同法第2項所定1年除斥期
間,則被告抗辯系爭承諾書有民法第74條得撤銷之事由乙節
  ,亦難認有理由。
3、再者,被告抗辯113年11月5日並未辱罵原告「王八蛋」,而
係就原告要求被告淨身出戶乙事自言自語說「『這』比王八蛋
王八蛋」,並無侮辱原告之意圖云云,經查:
 ⑴兩造上開對話錄音光碟經本院當庭勘驗後,被告於113年11月
5日確定有說:「你只想到你自己」、「比王八蛋王八蛋
」,疑似有說「『你真的』比王八蛋王八蛋」乙節,已見前
述,本院認被告雖辯稱其當時係說「『這』比王八蛋王八蛋
」,且「這」係指伊淨身出戶乙情,惟自上開光碟前
  、後文內容觀之,被告在說「比王八蛋王八蛋」之前既係
說「你只想到你自己」乙語,即可推知「比王八蛋王八蛋
  」係用以形容原告,則被告在說「比王八蛋王八蛋」前,
自以本院勘驗之「『你真的』比王八蛋王八蛋」較為可採
  ,況以罵人用語之「王八蛋」乙詞形容原告要求被告淨身出
戶乙事,顯有違常情;且參以被告既自承淨身出戶係原告所
要求,故縱認被告當時係說「『這』比王八蛋王八蛋」等語
,亦係在責罵原告要求其淨身出戶,故被告上開所辯,核係
臨訟避重就輕之舉,益徵被告於前揭時、地確有以「王八蛋
」辱罵原告乙情,堪可認定。
 ⑵又姑不論被告辱罵原告「王八蛋」之地點係在兩造住處,雖
尚難構成刑法上之妨害名譽罪,惟「王八蛋」一詞,依社會
通念,足認係對他人人格之貶損辱詞,或係對他人道德之負
面評價,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屬污蔑他人人格之用語
  ,足使原告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而貶損其名譽、尊嚴之評價
  ,核屬侮辱原告之言語。準此,被告於前揭時、地以系爭言
論辱罵原告,衡情難為一般人所能忍受,應認被告已違背系
爭承諾書「不得對原告侮罵」之約定,原告之上開主張,自
堪信實。復觀諸前開被告自認簽名真正之系爭承諾書「…還
有我(即被告,下同)向妳(即原告,下同)保證,爾後如
果我再有對妳侮罵,甚至肢體上的衝突等狀況,妳要提告,
甚至訴請離婚,我都不會再有任何意見,妳所提出的條件,
包括房子、車子以及所有儲蓄,全歸妳所有,我全然接受,
包含小孩所需的撫養(每月給予五萬塊),絕不推聾做啞,
只要是妳提出的條件,我不會有任何反駁…」之約定,被告
承諾日後再有侮罵原告之行為,願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無條
件過戶與原告,且該約定並無違反公序良俗之無效情事,而
被告於簽訂系爭承諾書後,既確有上開侮罵原告之情事,原
告依系爭承諾書上開約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自屬有據。
 ⑶至兩造關於被告對原告說系爭言論時,是否仍在同一空間乙
節,雖各執一詞,然被告於前揭時、地既有以足以使原告聽
聞之音量口出系爭言論辱罵原告,則當時兩造是否仍在前開
住處同一空間內,衡非本案考量之因素,亦附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系爭承諾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按以意思表
示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不表
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即係請求命被告為意思表示,此
於判決尚未確定,固無執行之可言,而日後判決確定時,則
視為被告已向主管機關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之意思表示,亦無待執行,自亦不適於宣告假執行,故原
告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經核均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哲瑋附表:                 
編號 財產內容 權利範圍 1 土地 嘉義市○村段000○00地號(面積:68平方公尺) 2分之1 2 建物 嘉義市○村段0000○號(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總面積:195.72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5.04平方公尺)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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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