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97號
CYDV,114,司聲,97,2025082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陳啓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珮軒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
須符合:(1)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2)供擔保人證明
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3)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
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
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
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
依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89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臺幣70
0,000元擔保金,並以鈞院106年度存字第391號提存在案。
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雖提出民事聲請撤銷假
扣押狀(因雙方已和解)、撤銷假扣押裁定及確定證明、提存
書影本,惟未敘明聲請返還擔保金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8月7日命聲請人陳報請求返還擔保金之法律依據及相關
證明文件(如: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相對人之同意
書及印鑑證明),詎聲請人於114年8月18日提出「聲請人」
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另查依上開假扣押裁定供擔保為假扣
押執行之案號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678號
,經調卷審查,假扣押執行之不動產仍在扣押中。綜上,本
件難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且聲請人又未能證明已得相對
人同意返還,且亦未符合訴訟終結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