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87號
CYDV,114,司繼,87,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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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莊駿琦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莊駿琦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40,0
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莊駿琦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莊駿琦之遺產管理人在
案,莊駿琦之遺產合計新臺幣(下同)30萬元、債務合計700,
284元,目前管理之職務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執行
命令、公示催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於114年7月29
日通知儘速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爰依法聲請酌定遺產管理
人報酬,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函、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執行命令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莊駿琦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
執行之職務內容,並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
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
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
酬金額為40,000元。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
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
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
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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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