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楊武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金城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
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
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
第1177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次按非訟事
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
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
事件法第30-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金城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死亡,
其第一、二、三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無第四順位繼承
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依法請
求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並無敘明其就本件聲請,具有何
利害關係,且未提出任何證明文件,證明其就本件聲請,具
有何利害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
到10日內補正提出與本件聲請間有關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聲請人,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從而,本件無從認定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具有法律上利益
,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