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50號
CYDV,114,司繼,50,2025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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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0號
抗 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李玉敏


相 對 人 蕭日富
關 係 人 翁文覺地政士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森遠之遺產管理人事件
,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114年度司繼字第50號民事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選任翁文覺地政士(事務所址設:嘉義縣○○鄉○○村○○00號
之19 )為被繼承人林森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 號,民國105年5月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
: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林森遠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森遠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
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一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
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林森遠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
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林森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相對人之原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林森遠同為坐
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等6筆土地共有人林高鯉之繼承人
,而聲請人前去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申請上揭6 筆土地之
繼承登記,因林森遠已於民國105 年5月5日死亡,需補正依
法選定被繼承人林森遠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本案聲請之目的係為辦理林高鯉所遺持分土
地之繼承登記,茲因律師、地政士具有法律及土地管理專業
素養,皆熟稔不動產之管理、登記及訴訟程序,對個案管理
更能周全、權利人之權益更有保障,應請徵詢改任有意願之
律師、地政士擔任遺產管理人,更為適當等語,爰提起抗告
求為原裁定廢棄;或改選任有意願之律師、地政士為遺產管
理人。
四、抗告人提出抗告後,經本院徵詢關係人翁文覺地政士是否同
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關係人翁文覺地政士陳稱願意擔任
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有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本院審酌具地政
士身分,受有土地登記之專業訓練,對於遺產之登記及處置
應屬嫻熟,且對於遺產管理人依法應盡之管理職責,當較一
般人更為明瞭,足堪擔任被繼承人林森遠之遺產管理人。抗
告意旨求予改選任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律師、地政士,
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改任翁文覺地政士
遺產管理人,且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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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