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283號
TYDV,94,聲,1283,200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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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283號
聲 請 人 清貞有限公司
            6巷9
法定代理人 林素貞
相 對 人 駿達鑫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吳國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89年度全字第4157號准供擔保為假扣押之民事裁定 ,曾提供新台幣(下同)14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89 年度存字第239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而對相對人聲請執行 假扣押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 聲請人復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並經聲請人定20日期間 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嗛 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存證信函各1 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前遵本院89年度全字第4153號假扣押裁定,曾 提供140,000 元為擔保,聲請本院以89年度執全字第2118號 對相對人之財產執行假扣押等情,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 假扣押卷、假扣押執行卷、提存卷,查核屬實。又聲請人固 提出存證信函主張已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聲請人催告相 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經郵寄相對人後,因招領逾期而退 回,有信封正本為證,是該存證信函顯然未經合法送達於相 對人,準此,聲請人既無從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合法催 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其聲請即與前開規定不 符,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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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達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