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黃世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嘉義中會捐助暨
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
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
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
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
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
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嘉
義中會之董事長,於民國114年5月2日召開第7屆第5次董事
會決議補充變更組織章程之屬下機構,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
捐助暨組織章程。
三、經查,觀之聲請人所提出如附件及對照表可知,聲請人聲請
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僅係針對新增該財團法人屬下機構
部分,其餘條文均未變更,經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
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
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
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