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31號
CYDV,114,司拍,131,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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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黃建昌

相 對 人 謝明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明祥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抵押權
  為不動產物權之一種,如無登記,自不生效力,復無從依同
  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10,320,000元,約定於110年1月27日償還,
並以嘉義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421建號建物(
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
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
三、經查,系爭不動產上雖曾登記有聲請人之抵押權,惟依聲請
人所提出之不動產最新第二類登記謄本,上開普通抵押權業
經塗銷。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已非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人
  ,自不得依民法關於拍賣抵押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裁定
拍賣系爭不動產,是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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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