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28號
CYDV,114,司拍,128,20250819,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陳郭雪


相 對 人 賴彥旭賴洪瑞霙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
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
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賴洪瑞霙於民國99年7月29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
在案。茲因賴洪瑞霙於99年7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
元,約定於101年7月27日償還,詎屆期未為清償,尚積欠3,
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賴洪瑞霙於108年11月
26日死亡,附表所示不動產由相對人繼承,並已辦理繼承登
記完畢,惟並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原債務
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
。另本院於114年8月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
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水上鄉 水南 866 190.84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