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林奇儒
相 對 人 張力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力方分別於㈠民國(下同)111年
3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7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41年2月20日;㈡111年3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
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12,260,000元
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2月20日,清償日期皆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且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分別
於㈠111年4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3,390,000元,清償期為141年
3月31日;㈡111年4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10,210,000元,清償
期為141年3月31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合計12,624,990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房屋貸款契約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緊急通
知轉列催告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
於114年8月1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
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1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長竹 107-12 125.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17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 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四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1979 嘉義市○○路○段000巷0○00號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61.60 62.59 60.77 41.05 226.01 陽台 18.73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